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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开车撞了妻子 保险公司不赔”

2012-12-2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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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站站长质疑“开车撞了妻子保险公司不赔”9月8日齐鲁晚报刊登记者杨珂《开车撞了妻子保险公司不赔》的文章,报道济南市民刘先生日前驾车在小区门口拐弯时不慎撞倒了自己的妻子王女士。王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千元。妻子住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

本站站长 质疑“开车撞了妻子 保险公司不赔”

9月8日齐鲁晚报刊登记者杨珂《开车撞了妻子 保险公司不赔》的文章,报道济南市民刘先生日前驾车在小区门口拐弯时不慎撞倒了自己的妻子王女士。王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千元。妻子住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此,我省一位保险专家表示:“保险条款里有明文规定,看来当事人在投保时并没有认真看相关条款。”据介绍,在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都有明确界定,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要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记者了解到,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是否保险合同中排除了上述“四种人”为第三者,保险人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本站站长不敢苟同上述观点。
其一,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的第三者并没有排除投保人的家庭成员。
其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并反复使用,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时,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合同内容的增减修改权。即保险合同不是在平等、自愿、公平基础上签订的,没有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显然,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人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受到投保人的车辆事故伤害不予赔偿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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