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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五千七法院判赔一万一 保险公司定损特权被推翻

2012-12-26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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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长期以来,车主们都有种思维定势,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多少钱,就按多少钱来修车。日前,石泉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推翻了保险公司定损特权。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1万元,而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有5300元。2010年2月9日,被

   长期以来,车主们都有种思维定势,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多少钱,就按多少钱来修车。日前,石泉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推翻了保险公司定损特权。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1万元,而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有5300元。

  2010年2月9日,被告巨昆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原告邱平驾驶陕AQE786号仓栅式货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邱平、陈正林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2月25日,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54号(简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事故是由于巨昆驾驶机动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弯道占线行驶造成的,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邱平及乘员陈正林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原告修理后支付修理费及材料费1.1万元。因被告巨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定损的修理配件费用为5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辩称车辆维修费应按估损的5300元计算的意见不能成立,其理由是:一、交通事故发生于2010年2月9日,原告4月1日已将受损车辆修理结束,保险公司公司未能及时定损,而是迟迟于同年5月18日才做出估损。二、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估损单”上特别约定“本估损单(包括特别约定)及清单由包括保险方在内的二方(含二方)以上签章生效,不得作为保险公司确认和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但上述“机动车辆估损单”上无任何一方签章。三、原告对其车辆进行修理后,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故原告车辆的维修费及材料费应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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