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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重型卡车发生交通事故 未将车辆保险变更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2012-12-26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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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他人手中购买重型卡车不久后,该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购买人未将车辆的保险进行变更,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2月2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不论车辆的保险是否进行变更,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年3月,张波(化名)从吴成(化名)手中购得了一辆

   从他人手中购买重型卡车不久后,该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购买人未将车辆的保险进行变更,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2月2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不论车辆的保险是否进行变更,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年3月,张波(化名)从吴成(化名)手中购得了一辆东风重型汽车,2009年10月10日,吴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某分理处办理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张波购车后未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批改手续,2010年8月3日,张波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王某撞伤,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张波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该保险公司以张波未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拒绝赔偿,为此,张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保险有效,应理赔医疗费、伤残补助金。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从合同成立的目的而言,通知与否、办理批改与否并不能改变该合同设立的初衷,故应认定合同有效;其次,符合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同主体的变更车辆的转让,发生该案交通事故没有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再次,保险法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并不在于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无效,是将与保险人经营风险无关的因素也纳入了免责范畴,显然给被保险人施加了额外的强制性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单方提出保险合同未经批改保险合同无效,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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