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撞上路边停放的车辆死亡。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011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车主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0年10月19日,周某驾驶着号牌为91747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龙陵方向沿国道320线驶往保山方向,19时20分左右行至国道320线K3491+500米处时,与李某和停在道路右侧的的云M22000号中型自卸货车(车主为李朝和)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11月12日龙陵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事故的完全责任。经龙陵县公安交警大队调解未果,死者的家属将驾驶员李某和和车主李朝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70845.62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认为李某和因为驾驶车辆疲惫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正确情况下停车休息片刻是正确的,此事故的发生是死者周某酒醉驾驶摩托车造成,交警认定的法律事实很清楚,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造成周某死亡的后果,是周某的过错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结果,周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任,只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依法能得到赔偿数额12100元。原告其余损失费的请求因无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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