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主、挂车分别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2009年5月15日5时许,陈某乘坐一辆货车(以下简称后车)从襄樊返回荆门,途中与前面货车(以下简称前车)发生追尾,陈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前车为一主(有牌照)一挂(有牌照)大型货车,主车及挂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在理赔过程中,为前车承保的保险公司称,挂车不能独立行驶,应在一份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中进行赔偿,即赔偿陈某死亡赔偿金11万元。陈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2份交强险的死亡赔偿金限额赔偿即日22万元。
[张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前车的主车和挂车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如数缴纳了2份交强险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亦应按约定承担主车和挂车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若认为挂车不能独立行驶,不具备购买交强险的条件,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不予承保。本案挂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号牌,即具有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主体,保险公司亦认可这一事实,为挂车承保交强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与前车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既然前车的主车和挂车均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2份交强险的死亡赔偿金即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