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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并非全是保险公司买单

2012-12-26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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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出险,保险公司都要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投保人一笔保险金。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为责任人醉驾导致交强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履行完对受害人的赔偿后,毫不犹豫地向投保人诉讼索赔,法院果真判决投保人给付保险公司保

   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出险,保险公司都要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投保人一笔保险金。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为责任人醉驾导致交强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履行完对受害人的赔偿后,毫不犹豫地向投保人诉讼索赔,法院果真判决投保人给付保险公司保险金11万元。据悉,该类投保人赔付保险公司案件在国内十分少见。

  闯祸了投保人醉驾撞死一人

   2007年12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火炬新村村民朱文武到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

   2008年2月27日零时18分,朱文武醉酒驾驶上述投保车辆,沿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门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北侧时,车头前部左侧撞击到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汪某某、宋某某,导致两人受伤、其中汪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8年3月5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朱文武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汪某某、宋某某在各自的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中案法院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2008年8月4日,受害者汪某某的弟弟汪一民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朱文武夫妻及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共同赔偿交强险金额11万元。

   2008年10月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承保朱文武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后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汪某某损失;因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故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交强险限额自动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故依法判令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汪某某的弟弟汪一民人民币11万元。

   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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