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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失而复得,如何处理赔偿问题?

2012-12-2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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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2008年10月,撒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在向某保险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同时,他也投保了作为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经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假使撒先生的轿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
案例:2008年10月,撒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在向某保险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同时,他也投保了作为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经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假使撒先生的轿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去年四月,撒先生的轿车被盗,他马上向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报案,但直到8月仍未找到。于是,撒先生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者却称要向上级部门申报。九月初,撒先生被盗的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撒先生不愿收回轿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利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被盗轿车已被找回,由此引起的保险赔偿问题就不存在,撒先生应将车领回。由于意见不与,双方诉至法院。经调查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轿车归保险公司所有,而保险公司需向撒先生赔偿保险金6.4万元。

  解读:显然,本案焦点在于撒先生的轿车被盗3个月后,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还是归还车辆。

  根据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3个月)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沃保网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当被盗的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假使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大多会选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假使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换句话说,被保险人确实具有决定拿回车辆还是要求保险赔偿的优先选择权。

  基于此,由于撒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撒先生失窃的轿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失窃3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因此,法院判决撒先生的轿车归保险公司所有,而保险公司需按合同支付撒先生保险金是合理的。至于为何不是按照8万元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则是根据全车盗抢险有关“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百分之八十”的赔偿额度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撒先生8万元×80%=6.4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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