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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保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2016-08-0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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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今“有车一族”是越来越多了,在购买了爱车以后,一定会与这两个地方打交道:一个是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购买合适的保险;一个是修理厂,对爱车进行有效的保养、维修、检查等。那如果爱车在维修厂里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人伤或者财产的损失,由谁来买单了?

   基本案情:

  张某所有的渝C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原告经营的“洗车场”处进行保养。2016年3月15日12时许,原告员工在保养过程中对该车进行挪车时撞到墙壁,造成原告洗车场的墙、家电设备、装修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永川区交警支队认定原告员工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0 000元。原告起诉要求张某的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重庆市永川区法院。

  裁判结果:

  永川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驾驶员系原告的员工,在执行原告交付的工作时造成原告自有财产的损失,属于本车人员造成的自有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赔偿范围。其次,依据张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及“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原告的员工在执行原告交付的工作过程中未注意驾驶安全导致撞上原告的墙,其损害的发生系原告员工所为,属于原告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对于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没有任何过错;加之渝CXXX号车是在车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以上情形均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约定,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永川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建议:大家在选择对爱车进行保养或者维修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专业的、信用较好的修理厂,避免在维修期间,因为修理厂内部对员工的管理问题或者员工自身的问题导致车辆意外损害他物或者自身受损、私自偷开等而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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