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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出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起诉追偿全部赔偿款

2015-11-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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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提醒广大市民: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法律规定,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全部自负经济赔偿责任,即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过后还会被追偿。因此,驾驶员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千万不要酒驾。

  日前,井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公司向保险人追偿纠纷案,此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引起人们关注的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驾驶员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交强险给受害人先行赔偿后,保险公司可向保险人主张追偿。同时,有关单位对驾驶员管理不严,放任醉驾,也承担了连带责任

  2012年5月3日21时40分许,驾驶员王某醉酒驾驶登记在某机动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3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352公里路段,逆行与康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醉酒驾驶的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经井陉县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康某等5名受害人共计70632.48元。判决书生效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将这笔钱打入法院账户。

  2015年5月20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井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河北某机动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70632.48元。

  法院认为,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王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致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共计70632.48元,而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王某享有追偿权。王某驾驶车辆登记在某机动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对员工存在管理不当,放任本单位员工非工作时间内醉酒驾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当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王某给付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0632.48元,某机动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则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法院提醒广大市民: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法律规定,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全部自负经济赔偿责任,即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过后还会被追偿。因此,驾驶员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千万不要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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