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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2019-07-17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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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六十三条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释义】本条是对关税退征的规定。一、关税退征是指在关税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释义】 本条是对关税退征的规定。

  一、关税退征是指在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后,发现多征税款,由海关主动或者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由海关将已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制度。在进出口货物完税通关之后,发现由于纳税义务人的原因或海关人员工作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海关实征税款多于应征税额,海关应当退还多征的税款。海关在发现实征税款多于应征税款时,应当立即退还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在发现实际征税多于应征税款时,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多缴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关税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征收关税的海关陈述理由,申请退税。海关在接到纳税义务人要求退税的申请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退税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退税申请人。经海关审核属实,并核算应退税款,报请海关关长批准后,即可填发税款退还书,由纳税义务人领受凭证并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二、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退征多征税款的范围包括:(1)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关税时因疏忽错报而多纳税款;(2)海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不恰当而多征税款,如高估货物价格、税则归类或货物原产地确定不正确等;(3)计征关税时发生的技术性错误而多征税款,如计算错误或数字抄写错误等;(4)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缴纳关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5)已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经海关查验属实的;(6)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货物在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经海关查验属实的;(7)进口货物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经海关查验属实的;(8)海关查验时发现货物已破漏、损坏和腐烂,经证明不是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造成的;(9)进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发现其与合同规定的标准不符,索赔后不再补偿进口的。

  进出口货物的退税,一般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如果从货物申报进出口到退税期间,国家的关税税则税率发生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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