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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

2014-10-2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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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国仲裁法及国际条约大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其至多构成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而非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的有效要件。因此,只要相关形式...

  各国仲裁法及国际条约大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其至多构成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而非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的有效要件。因此,只要相关形式能够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即应获得接受。进入网络时代,在线仲裁协议日益获得广泛运用,按照"功能等同原则",该类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同样可以得到认可。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由此可知,仲裁法将仲裁协议分为“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两类。 对“书面”一词究竟如何界定,仅仅是狭义的“纸面”之意,还是涵括交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无定论。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此外,我国的《仲裁法》也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网上仲裁协议只是将仲裁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约方式进行了转换,使之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其实质和功能并未改变,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网上仲裁协议同样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应受协议的约束,具备合同的一般功效。网上仲裁协议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网上仲裁解决,并承认仲裁庭作出裁决的约束力。2.网上仲裁协议依旧是排除司法管辖权的具体体现,防止了人民法院管辖权的介入。3.网上仲裁协议要选定由具体的1家仲裁机构进行管辖。4.网上仲裁的裁决具有仲裁的一裁终局的性质。5.网上仲裁协议为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提供了依据,仲裁庭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以有效的网上仲裁协议为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目前,当事人越来越意识到签名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只有通过电子签名及认证的网上仲裁协议才能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传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认证是电子签名的重要保护措施,保证了签名主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对签名的内容加密保证不被篡改。

  综上,随着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也不断的数据化,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对仲裁协议的“书面”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少,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提到网上仲裁协议的适用及效力问题,但这并不否认网上仲裁协议属于时代发展的潮流。我们需要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上适当放宽对网上仲裁协议的解释及适用,以促进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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