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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关于仲裁申请或仲裁通知的规定

2019-07-0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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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加坡国际仲裁关于仲裁申请或仲裁通知的规定拟依本规则提出仲裁的当事一方(以下简称为申诉方)应向当事另一方发出仲裁通知,该通知应包括或附具以下内容:(1)将争议提交

  新加坡国际仲裁关于仲裁申请或仲裁通知的规定

  拟依本规则提出仲裁的当事一方(以下简称为申诉方)应向当事另一方发出仲裁通知,该通知应包括或附具以下内容:

  (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申请书;

  (2)仲裁当事各方的名称和地址;

  (3)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的证明;

  (4)与争议有关的合同证明;

  (5)关于争议的性质及其具体情况的简要说明和申诉请求;

  (6)当事各方事先达成的仲裁事项的协议,或者申诉方据此提出的建议。

  仲裁通知还应包括:

  (1)依本规则7.1和7.2指定独任仲裁员或指定机构的建议;

  (2)依本规则8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及

  (3)本规则17规定的关于对争议案件的陈述。

  收到仲裁通知的日期为仲裁开始的日期。

  申诉方应向秘书长提交他已向被诉方发出的仲裁通知的副本。

  当事各方还应向秘书长提交向对方发出任何其他通知的副本,包括通知书、信件及有关仲裁程序的建议。

  如果当事各方已就除主席以外的指定机构达成协议,应将该指定机构的名称通知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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