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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

2019-07-14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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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黄,男,汉族,1959年12月生,粮农,住镇爱国村坡头村民小组。被申请人:黄强,男,汉族,现年58岁,粮农,住镇爱国村坡脚村民小组。1998年,在中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 黄××,男,汉族,1959年12月生,粮农,住× ×镇爱国村坡头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黄×强,男,汉族,现年58岁,粮农,住××镇爱国村坡脚村民小组。

  1998年,在中间人老茂的介绍下,申请人坡头村民小组黄××与被申请人村坡脚村民小组黄×强达成口头协议:黄××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十份田”的一截、面积0.82亩,与黄×强承包的“十份田、荆竹园”秧田、板田合计面积0.82亩互换,拟将换来部份地块申请做宅基地使用,后由于该宅基地申请一直没有获得批准,申请人换来的秧田在耕种一季后即撂荒,2004年因申请人黄××提出不再互换该承包地而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此后,申请人即将所换来的板田也开始撂荒至今。2008年3月13日,申请人黄××向腾冲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

  二、当事人诉求及争议焦点

  申请人黄×元要求:裁定承包土地互换协议无效,被申请人归还所互换的“十份田”面积0.82亩。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1.是承包土地互换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是撂荒土地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三、仲裁裁决结果

  经腾冲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1、申请人黄××户、被申请人黄×户的承包田在本季大春收割后,不再互换经营管理。在镇农经站的监督指导下,对黄×户的承包合同进行更正。

  2、申请人黄××户补偿被申请人黄×户因培肥地力、恢复生产的相关费用1120元。黄××户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将补偿费交由村委会转交黄×户。

  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法律效力。

  四、法院审理结果

  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黄×不服,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黄××之间于1998年达成0.82亩水田互换的口头协议有效,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腾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黄×不服,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分类: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随意跨集体经济组织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案例。

  (二)当事人承包土地互换行为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土地互换跨越两个村民小组,拟申请为住宅用地,有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的意图;且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明确的互换期限,未报发包方备案,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争议,其“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裁定:“申请人黄××户、被申请人黄×户的承包田在本季大春收割后,不再互换经营管理”。

  (三)荒芜耕地的复垦。《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当事人黄××在互换土地申请为宅基地的意图未能达成后,即相继撂荒耕地长达4年以上,造成该土地肥力下降,恢复耕作难度较大,应承担耕地复垦责任,鉴于耕地恢复需一定时间和双方对恢复程度的争议,依据现场勘验评估,裁定“申请人黄××户补偿被申请人黄×户因培肥地力、恢复生产的相关费用1120元。黄××户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将补偿费交由村委会转交黄×户”。

  (四)一裁二审程序全面。本案裁决送达后,被申请人黄×不服,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原告黄×仍然不服,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走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程序,同时,印证了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

  (为尊重个人隐私,案例中的部份人名、地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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