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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无人应 仲裁委裁决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2015-03-0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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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德阳廖某与德阳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最近有了新进展,在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劳动仲裁,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廖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4月,廖某受尹某聘请,到...

  德阳廖某与德阳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最近有了新进展,在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劳动仲裁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廖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4月,廖某受尹某聘请,到德阳某公司在旌阳区扬嘉镇的拆迁工地打工,因墙体垮塌导致廖某眼部严重受伤。尹某与该公司互相推诿,拒不认可与廖某存在劳动关系,更未支付相应赔偿金。廖某无奈之下于同年9月申请法律援助,并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刘岷洋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内便与廖某会面,深入了解案情,两天内将相关文书准备充分,三天内即向旌阳区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4年10月底,德阳某公司举示了一份《旧房拆除合同》,证明已经将该工程分包给了成都某公司,并主张廖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旌阳区人社局据此做出中止工伤认定的决定。援助律师随即与成都某公司取得联系,并向其披露了案件情况,但该公司声称与德阳某公司并没有业务往来,也不认识签订《旧房拆除合同》的公司代表人尹某,且该合同上的用印印章已于2013年经法定程序被销毁。援助律师辗转多地,掌握了尹某个人实际情况后,于当年11月以德阳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确认劳动关系申请。

  经过庭审,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德阳某公司举示的《旧房拆除合同》系尹某伪造他人印章而为,与成都某公司无关。德阳某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尹某,具有重大过错。廖某虽系尹某所聘请,也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存在,用工主体责任则应由发包人德阳某公司承担,遂作出了上述裁决。该裁决为廖某向德阳某公司进行工伤索赔打下了坚实基础,援助律师也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为廖某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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