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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

2020-09-0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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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假,乃一种拥有正式工作的女性在自己的产期前后所享受的休假待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降低女性的工资,也是不可以辞退的,那么,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下面让找法网小编为当事人介绍一下吧!

  一、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从2016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加60天,合起来就是158天。其中有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三、产假期间企业要否支付工资

  《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条例》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但是,该规定与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标准不一样,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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