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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停业老板拒付工资 仲裁委撑腰员工讨回血汗钱

2015-02-03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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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眼看年关就要到了,经营中的酒店突然停业,老板拖欠员工工资31万余元拒绝支付,49名员工没有钱该如何回家过年?他们究竟该如何要回自己的工资?最终,有人提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去找劳动人事争议...

  眼看年关就要到了,经营中的酒店突然停业,老板拖欠员工工资31万余元拒绝支付,49名员工没有钱该如何回家过年?他们究竟该如何要回自己的工资?

  最终,有人提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去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劳动仲裁委),这让一群人看到了希望。于是,49人联名到天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1月12日,49人拿到了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一裁终局,老板陈某支付员工工资31万余元。

  1月28日,拿着自己的终局裁决,49名员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们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现场 酒楼突然停业 工资无着落

  2014年12月15日,小西门附近的一家海鲜酒楼里生意如常,后厨前台都忙忙碌碌,下早班的员工已经回去休息,准备第二天一早前来上班。

  当天晚上10点多,这是让厨师阿黄终生难忘的日子,他们被陈老板全部召集到一个包厢里开会,阿黄还以为快过年了,老板只是安排一些接宴事宜,也就没当一回事。“大家明天都不用来上班了,明天酒楼就停业了。”没有任何的征兆,陈老板宣布酒楼经营不善就此歇业。

  阿黄是2014年10月被陈老板从广东招聘到新疆来工作的,承诺每个月工资五千元,可自从工作两个多月来,他一分钱也没有见过,询问工资的时候,老板总是拿“等一等”的话来敷衍。刚开始阿黄想,这么大一个酒楼在这里,工资拖欠一两个月应该没什么问题,也就没再追问。

  令人意外的是,酒楼说倒闭就倒闭了,阿黄可着急了,不仅工资没了着落,连吃住都成了问题,他第一次离开广州到新疆来打工,这里没有亲戚,也没有朋友,借钱都找不到地方。

  “那我们的工资怎么办?”员工们顿时炸开了锅,一些服务员小女孩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顿时没了主意哭了起来,包厢里乱作一团,老板一句“我没钱”就算是给所有员工的交代。

  酒楼大约有百余名员工,这些员工都被老板拖欠了工资,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个月,不少员工都等着拿这些钱回家过年呢。

  到底该如何要回自己的工资?

  有些员工激动起来,想着“不让老板走,他总有办法筹到钱给大家发工资”。就这样,员工和老板对峙了一个晚上,还是没有等到筹来钱。

  员工阿欣提出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冷静一下,我们这样对老板,到最后,还属于限制了老板的人身自由,别钱还没要回来,我们自己倒惹上麻烦了。”阿欣的一番话让大家的情绪稍微平复了一些。

  走访 49名员工联名仲裁获援助

  阿欣提议大家选出几个代表,一起到天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寻求解决办法。于是,49名员工推举阿欣、阿黄等几个员工代表,来到了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接待他们之后,经调查了解,发现这家酒楼在老板宣布歇业的前几天,已经在工商部门将酒楼注销了,不在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于是建议他们去劳动仲裁委。

  2014年12月21日,阿欣他们又来到了天山区劳动仲裁委。12月22日,劳动仲裁委立案受理,并帮助他们申请了法律援助。

  2015年1月8日,该案经仲裁庭庭审调查查明:申请人阿黄于2014年10月11日入职,职位为炒菜师傅,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阿黄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的工资10000元。

  采访中,媒体了解到,该酒楼老板陈某拖欠49名员工工资大体情况如此,上述事实有工资表、庭审笔录等立卷为证。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拖欠申请人工资的事实及其金额。

  为了维护49名员工的权益,天山区劳动仲裁委为这些员工启动了快速裁决的“绿色通道”。1月12日,劳动仲裁委裁决老板陈某应该支付49名员工工资31万余元。

  裁决书上注明了,本裁决对被申请人单位为终局裁决。

  那么何为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简单的理解就是这些员工拿着这个裁决,不用再进行法律诉讼,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据为49名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天山区法律援助律师康伟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终局裁决制度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一裁终局”

  缩短案件处理时间

  “在给49名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天山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和天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大力支持和配合,开辟了快速裁决通道,并做出了终局裁决。这次终局裁决,对于49名员工来说就是一裁终局,不仅终结了单位诉讼,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员工还可以在用人单位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康伟表示。

  1月28日,49名员工代表阿黄、阿欣等人,拿着终局裁决书,向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得知这个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我们又看到了希望,希望后面的申请执行能够顺利一些,这样我们就可以回家过年了。”阿黄无限期待地说。

  在采访过程中,媒体了解到,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

  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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