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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修正仲裁法条文

2019-07-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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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台湾地区近日对仲裁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第八条具有本法所定得为仲裁人资格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应经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始得向仲裁机构

  我国台湾地区近日对仲裁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 八 条

  具有本法所定得为仲裁人资格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应经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始得向仲裁机构申请登记为仲裁人:

  一、曾任实任推事、法官或检察官者。

  二、曾执行律师职务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专校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仲裁机构登记为仲裁人,并曾实际参与争议事件之仲裁者。

  前项第三款所定任教年资之计算及主要法律科目之范围,由法务部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仲裁人未依第一项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登记者,亦适用本法训练之规定。

  仲裁人已向仲裁机构申请登记者,应参加仲裁机构每年定期举办之讲习;未定期参加者,仲裁机构得注销其登记。

  仲裁人之训练及讲习办法,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仲裁机构,得由各级职业团体、社会团体设立或联合设立,负责仲裁人登记、注销登记及办理仲裁事件。

  仲裁机构之组织、设立许可、撤销或废止许可、仲裁人登记、注销登记、仲裁费用、调解程序及费用等事项之规则,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

  第五十六条

  本法除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条文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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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起诉中能否应用仲裁法条文
1、遇到劳动纠纷问题,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与所属单位尽量达成和解,若达不成和解,劳动者应寻求单位工会的帮助。 2、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功,第二步就需要进入劳动仲裁过程。此时,劳动者应准备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各类证据,比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等,还有物证及视听资料,之后,带着证据到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一般较长,从申请到仲裁,至少要经过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从法律程序上已经丧失了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权利。 3、除拖欠工资外,所有劳动纠纷都应先接受仲裁,如不服仲裁,才可以进入法院的立案过程。工伤医疗费、劳动待遇、赔偿补偿金等劳动纠纷问题,在证据确凿且符合规定金额数目时,将采取“一裁终局”的形式,这就意味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完全交由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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