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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有最终裁决权的行政行为

2016-04-1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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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有最终裁决权的行政行为有哪些?详细为您具体介绍。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裁决权的行政行为主要有:

  1、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2、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3、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受理的情况,仅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这里仅限于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这是因为诉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无权限制也无权加以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是极少见的,主要是上面所说的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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