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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2014-02-1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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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的全部活动。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行政诉讼过程之中,并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的全部活动。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行政诉讼过程之中,并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及其参与人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必须遵守。

  在《行政诉讼法》中确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

  首先,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范围上说,法院只能监督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人和事设定权利、义务而做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次,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其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同层次的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能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干预,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管理。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指法院主要在合法性层次上审查、监督行政行为,即便是偏轻偏重,也要予以维持,不得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以下5项,只要具备其中1项,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法院就可以予以撤销,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这5项条件是:

  (一)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关键依据,是认定行政违法事件不可或缺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诉讼法已把它提高到违法的程度加以规定,从而成为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一种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特定的人和事需要特定的法律规范作为 “准绳”去加以衡量、定性和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往往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定性或处理结果上的错误,自应包含在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中。

  (三)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作为根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流程违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工作流程,包括增加、减少流程和变更流程等。

  2.形式违反:未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做出行政行为,导致形式要件缺失。

  3.期限违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导致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权限,超出了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权限范围,即为超越职权。实践中有以下几种:

  1.无权行政,行政机关在未被授权时自行行使了某项职权。

  2.越权行政,如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

  3.时间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超出法定的行使职权的有效期限做出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法院、检察院行使的职权。

  5.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委托的情况下,自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

  (五)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反公平正义原则,错误地行使了职权。滥用职权主要体现在行政者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权力,恣意行使权力,导致面对同类事件行政行为不规范、不统一。

  “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有以下5个,这5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具备逻辑学上的充分必要条件,否则,即可适用撤销判决。

  (一)证据确凿。行政机关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方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从另一个度说,证据确凿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客观动因充分。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把抽象的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为什么把这一规范适用到此对象而非彼对象,其根据就是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理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在具体适用依据上的正确。面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行为,但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就要求行政行为选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正确的。

  (三)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工作方式和流程,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方面。

  (四)没有超越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赋予该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五)没有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并且正当地、合理地行使了职权。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确立,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全过程,是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中对行政行为的维持或撤销体现了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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