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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怎么办?

2009-12-12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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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一天,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为躲避路面堆放的煤炭渣,驶出桥面,翻倒桥下,造成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王某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通警

  案例:一 天,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为躲避路面堆放的煤炭渣,驶出桥面,翻倒桥下,造成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王某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为王某因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翻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的父亲不服,向法 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被告的责任认定。王某的父亲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及其委托 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法定代表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 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问:二审法院为何在被上诉人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判决?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 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的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或者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维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2款 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 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一审诉讼期间,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 决。被告已经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二是,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制度判决。在本案中,二审程序中的被上诉人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法定代表人无故未出庭,经二审法院两次合法传 唤,仍拒不出庭,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虽然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未对被上诉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但由于被上诉人属于一审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一审程序中被告拒不到庭的规定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无不 当之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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