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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结案时间

2010-12-0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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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几日内行政诉讼上诉案件才能进行结案呢?2007年12月17日,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人与我联系,中院的做法正确吗?中顾网律师解答:

  几日内行政诉讼上诉案件才能进行结案呢?

  2007年12月17日,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人与我联系,中院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 起诉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起诉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决定立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公开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4. 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造成损失,判决赔偿。

  二审法院可以做出以下判决:(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5. 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

  就是俗说的:“民告官”

  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制监督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即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的功能

  平衡功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故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权予以制约以达到平衡。

  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提供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提供的社会公正功能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本身公正和法院判决公正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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