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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

2009-12-15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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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选民名单案件有些特殊,既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更不是刑事诉讼案件。选举委员会不是普通的民事主

  对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选民名单案件有些特殊,既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更不是刑事诉讼案件。选举委员会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也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是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一个临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放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可见,选举委员会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但是,选举委员会又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选举的组织管理权,因此,选民名单案件既不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典型的行政案件,而是边缘性的、混合性的纠纷。据此,将选民名单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或者由行政审判庭审理都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选民名单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案件来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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