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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准生证被计生委罚款合法吗?

2016-10-1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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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办理准生证被计生委罚款合法吗?判断合不合法,首先应确定是否属于计划外生育,如果于计划外生育,则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合法的;如果不属于计划外生育,则不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我妻子是广东人,初婚,我是本地人再婚,已有一子,现已20岁,我们1997年结婚,按政策我们可以再要一子,1998年因我妻生殖有问题,经多方治疗无效,我们放弃要子。所以一直未办准生证。2003年5月,我妻突然怀孕,正赶上“非典”时期,广东省又是重灾区,我爱人的家乡根本不让外地人进入,我们电话联系办准生证,该地方政府又要求我们必须亲自到场办理,当时我们当地也不允许我们离开。这在当时办证是不可能的。赶后来解冻了,我爱人已近临产,已无法再去5000多里以外的家乡办理准生证。

  在这期间我们多次找到所在当地计生委即唐山路北区计生委,他们说女方户口不在本地他们不管,并告诉我们,政策规定结婚5年后可以把户口牵过来。

  我们又赶紧去办户口好再补办准生证。孩子2004年1月出生,户口4月牵过来,我们再去找该计生委,该计生委要我们交1000元罚款,名曰“社会抚养费”,依据是2003年7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理第6章第3款“不办准生证的”。

  我们曾多次拿着相关文件找他们交涉,可该计生委说:“我们就是干这个的!你们拿什么文件也没用!不交罚款就别想办准生证!”现在我们的孩子已经七个月了由于该计生委不给办此证,孩子至今无法上户口。

  我们不明白,我们一直在积极主动地办准生证,是当时的特殊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办理该证,我们并无过错,为什么处罚我们?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第4款“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属于乱收费。

  省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刘德运同志代表计划生育系统向全省人民郑重承诺,其中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二、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的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计划生育部门的收费项目共三项,一是《生育证》工本费,二是病残儿鉴定费和照顾生育二胎费,三是对计划外生育户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三项收费全省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的收费以及非省级以上确定项目的收费、罚款等均属乱收费、乱罚款。”

  我们认为唐山市路北区计生委对我们的罚款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乱罚款。以罚款相要挟,不给我们的孩子上户口,更是违法行政!。我们多次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他们依法监督,依法督促该计生委依法行政,可至今未果,请问律师是我们有问题?还是该计生委乱罚款?

  答:首先确定你们是否属于计划外生育。依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该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从生育年度起至批准生育的年度止,每年分别按本人两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如果你们的情况属于计划外生育,则对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合法的。如果你们的情况不属于计划外生育,则不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你们认为你们的情况不属于计划外生育,而计生委不给你们《生育证》,你们可以对计生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计生委颁发生育证。

  (原标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准生证,计生委罚款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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