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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二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2019-10-2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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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判决生效后必须履行执行义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被判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日前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郑银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熊汉
法院判决生效后必须履行执行义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被判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日前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郑银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熊汉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2年1月间,郑银英之子熊新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经法院调解,决定由肇事车方赔偿郑银英和死者熊新昌的祖母黄福英、妻子黄国金、儿子熊标损失共计1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之初车方已支付3.5万元,尚余6.5万元。2002年6月21日,被告人郑银英及其儿子熊汉原、熊昌3人在黄国金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车主支付余款,并由被告人熊汉原出具了收条。后被告人熊汉原与郑银英将收取的该笔赔偿款进行隐藏,未给付黄国金及其儿子熊标名下应得的赔偿款。

2002年10月,黄国金提起诉讼,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郑银英、熊汉原和熊昌3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黄国金、熊标应得的因熊新昌死亡的死亡补偿费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47万元。判决于2002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黄国金于2002年11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永定县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26日分别向被告人郑银英、熊汉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后来曾多次派人前往被告人家,对被告人住所进行搜查,并在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告人的存款,仍无法执行。永定县人民法院后来分别于2003年1月23日对被告人熊汉原司法拘留15天、于2003年4月29日对被告人郑银英司法拘留15天。但二被告人仍未将赔偿款返还给黄国金,直至2004年11月30日被告人熊汉原被永定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郑银英才将隐藏的赔偿款4.47万元交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银英、熊汉原作为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人,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故意隐藏被执行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二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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