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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互负判决义务如何执行

2019-10-2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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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都对对方负有给付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支付价款,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样的期限内向对方交付标的物等。笔者就以法院判决为例,将这种情况概括

执行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都对对方负有给付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支付价款,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样的期限内向对方交付标的物等。笔者就以法院判决为例,将这种情况概括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判决义务。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会担心对方不履行义务而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在双方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会首先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方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中出现困惑和不同的做法在所难免。我们没有办法回避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而必须从法理中寻求唯一正确的答案,如此才能实现执行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是否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该执行请求,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从理论上说,只要债权人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就依法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权利人取得了确定其债权的判决后,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也就是说,在双方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互负判决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互负判决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该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受理。

二、互负义务的判决是附条件的执行依据,申请人在履行了自己的判决义务后,才可以开始强制执行。

附条件的执行依据,是指执行依据附有条件,于条件成就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这类执行依据中命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般来说,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分为两种,一种是解除条件,一种是延缓条件。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它限制法律行为性质的发生,即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不成就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通常认为,执行依据所附的延缓条件成就是开始强制执行的要件,而不是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要件。这也就是说,如果判决是附延缓条件的,权利人在条件未成就时,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但此时不能开始强制执行。只有延缓条件成就时,才可以开始强制执行。[page]

互负义务的判决在附条件的执行依据中,属于附延缓条件,该延缓条件被称为债权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所谓对待给付,是指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也有义务向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依据要求债权人对待给付的,应由债权人证明已为对待给付或已提出给付,才能开始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先履行判决义务,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执行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体现公平观念,维持双方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虽然合同法属于实体法,民事执行程序只能适用程序法的规定,但是,民事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是一致的。我们不能想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被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而丧失。申请人如不先履行判决义务,有悖于公平观念。申请人要求对对方强制执行,而自己却不履行同一份判决确定的义务,这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缺乏起码尊重,这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因此不能允许。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是,申请人先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应当由申请人自己证明,或由执行法院提出先履行,而不必须是由被执行人提出。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申请人先履行的标的(不包括行为标的),除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前已经履行的以外,执行法院应当予以保管或者提存,在申请人同意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等确定判决能获执行时,交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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