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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拘留

2019-10-29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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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罚款是指:法院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示惩罚。按《民诉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笔者以为现在的罚款额偏低,起不到惩罚的作用,不便于有效制止妨害执行的行为;拘

罚款是指:法院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示惩罚。按《民诉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笔者以为现在的罚款额偏低,起不到惩罚的作用,不便于有效制止妨害执行的行为;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执行行为人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民事制裁措施。在妨害执行情节比较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时采用,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对有些自然人或单位的妨害执行行为,罚款和拘留,即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主要看行为的具体情节。当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比较严重时,这两种措施可以合并适用。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使用决定书。对同一妨害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是在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后该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的妨害行为,则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被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主动按罚款决定书将罚款金额交执行法院;被处罚人拒不交纳的,法院可以职权对其强制执行;被处拘留的被处罚人,由司法警察将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处罚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拘留是最严厉的民事制裁,在适用时应慎重,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但是,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遇到暴力、威胁等妨害执行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对人大代表进行拘留,因宪法和法律作了保护性规定,故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围攻、殴打、谩骂等行为,由执行人员当场发现的,对其拘留不需要报请人大或常委会许可,但应按规定立即补报;二是法院决定拘留时不知其为人大代表的,包括其本人未声明其身份或故意隐瞒身份的,法院不承担未按规定报经许可或立即报告的责任,已采取的拘留措施仍合法有效;本人声明其为人大代表,在核实前,不影响执行拘留措施;三是非由法院执行人员当场发现,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某人有妨害执行行为,并已知其为人大代表的,决定拘留应按规定报经许可,但法院没有义务在决定拘留前一一查明被拘留人是否为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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