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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基本制度

2019-11-14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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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些年被监督工作的实践所认可并被证明是行这有效的监督制度主要有: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

  (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

  (5)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近些年被监督工作的实践所认可并被证明是行这有效的监督制度主要有: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相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规范性文件违法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更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是宪法赋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为了保证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保障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科学性,2002年 12 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请审查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文本;

  3、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4、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5、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法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文件制定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为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2002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采取规定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让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都应采取规定的形式公布。文件制定机关按以下顺序确定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

  1、本级人民政府公报;

  2、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

  3、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网站;

  4、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规章的公布,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对于发现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没有按规定公开发布文件的,政府授权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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