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小玲 通讯员江波)来深打工的许某喝醉酒后乱发酒疯,无端拦停一辆摩托车,还将车主和劝架者打伤,对来处理情况的派出所户管员乱发酒疯。被抓后,许某辩称自己是醉酒后打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南山法院日前审理认为,醉酒并非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许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7月3日晚22时20分,被告人许某喝得醉醺醺,来到南山区大冲新村停车场沙河西
路出口处附近时,看到一摩托车路过,便站在路中央强行拦住,没等车主郑某反应过来,便用一根水管向其打去。路过的刘某前来劝架,许某又二话不说,将刘某打伤。此时,大冲派出所的户管员前来处理情况,许某不但大声辱骂,还对户管员拳打脚踢。被抓获后,许某辩称自己是喝醉酒后打人,当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意志,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喝醉酒后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醉酒不是法定的减免责任的理由,其意见不予支持。故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人士指出,醉酒后人的行为的确不由其意志控制,但喝不喝酒、喝多少是完全可以由行为人控制的,如果醉酒可以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那么肯定就会被不法分子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