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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少年打断人腿 派出所拒绝立案

2019-11-0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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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九,光山县泼河镇北草街村一少年为给爷爷出头,手持铁棍打断邻居女婿的右腿。警方以打人者未满十六岁为由,未采取强制措施。半年过去,受害方在苦苦挣

  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九,光山县泼河镇北草街村一少年为给爷爷“出头”,手持铁棍打断邻居女婿的右腿。警方以打人者未满十六岁为由,未采取强制措施。半年过去,受害方在苦苦挣扎的同时,网上发帖呼吁救助。

  事件:少年打断邻居腿

  “因为邻里琐事,当事人孙子就用钢筋棍打折了女婿王雪涛右腿,鉴定结果为轻伤,至今还躺在家里不能行走。截止到现在,我们家到处借钱,已经花去了手术费和医药费等费用共计近4万多元。”17日,大河网友“哈哈哈”在大河论坛发帖讲述了一个发生在信阳光山县的一起惨痛事件。

  根据帖子介绍,67岁的当事人魏辉长是光山县泼河镇泼河街村人。去年腊月二十九,他和邻居万国毛因还账发生纠纷,因不满另一邻居——该镇工商所退休职工余传远的指责,魏辉长随后和余发生冲突。随后,余传远的孙子余某便用20号左右镙纹钢筋突然朝魏辉长女婿王雪涛砸去,一下子将王的右小腿打成粉碎性骨折。

  帖文还说,“王雪涛马上就要做第二次手术了,而第二次手术的费用至今没有着落。但是,不仅打人者一方至今没有支付一分钱医药费,而且打人的凶手至今还逍遥法外,原因是派出所人员认定他不满16岁,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是否年满16岁非常值得质疑。”

  投诉:派出所年龄界定让人疑

  “被人打断右腿,而打人者一方不闻不问,不愿赔偿任何费用,行凶者依旧消遥法外,这还让我们过吗?”昨日,当事人魏辉长的大女儿电话中告诉记者,当地警方说了,打人者余某未满16岁,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方还不愿意过民事赔偿,如果想获得赔偿就得让我们到法院进行起诉。

  魏家人还说,派出所认定余某未满十六岁无法让人信服,打人者叫余某,但当地派出所却以“余某某”的户口来证实打人者年龄,那么,谁又能证明这是同一个人呢?为什么光山县公安局泼河派出所提供的“余某某”的户口是在他的所谓姨夫家的户口上,而不是与凶手“余某”自己的父母的户口在一起,而且与户主关系是“侄子”关系?

  魏家人还说,我们在余某奶奶的墓碑上,所刻的打人者的名字叫“余某”,而不是叫“余某某”,而很多邻居却都认为他的真实姓名叫“余某”,就算是同一个人,为什么“余某某的户口登记的时间是2008年,那么从他出生到2008年这15年左右的时间里,为何没有去上户口?据我们了解,“余某”自小学到现在的高中,学籍注册上一直都是“余某”这个名字,从来没有出现过“余某某”这几个字,而光山县公安局泼河派出所为何就认定是同一个人呢?![page]

  警方:考虑进行治安处罚将对其前途有影响

  “是,可以裁决治安拘留,但不能执行。”该帖文发后,引起了光山县警方的极大重视。光山县泼河派出所长杨军还专门为本网发来了情况说明,杨所长一再强调,“不满十六周岁,只裁决,不能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的。这样做的结果也就是对小孩将来报考有的学校,比如需要政治审查的学校和应征入伍有影响”

  18日,杨所长告诉记者,因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户籍资料显示其出生于1994年8月24日,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能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无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们拟对其作出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需要处罚的,可以处罚,但不能执行拘留,根据此案情况,我们想以此作为劝说余的父亲余宗祥接受调解的理由,前几次做工作无效后,余现在北京务工,我们已通过其父亲余传远通知其回家接受调解,但余方目前没有就此表态。

  而至于户口一事,杨军说,案发后,我们在本所户籍资料上没有查到余某某的信息,后通过走访群众及询问其父亲余宗祥得知:余宗祥原系光山县晏河乡工商所职工,现已停薪留职在北京务工,其妻子金启叶的户口也在晏河乡,但没有在一个户头上,其儿子因是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后通过其连襟尹怀勋在光山县城关镇入户了,户口姓名叫余某某,其上学期间使用过的名字有三个名字,出生日期是1994年8月24日。同时,根据余宗祥提供的信息:其儿子几年前因上学需要户口本时,其通过当时派出所的户口协管员申报过户口,但不知道为什么后来电脑上查不到信息,并提供当时协管员还给了他一个户口本但后来其子在城关入户后户口本就丢失了,地址是泼陂河镇政府家属院,出生日期也是1994年8月24日,我们通过查阅我所户口底册,找到了一张没有户籍警加章的户口登记表,显示姓名余某某,出生于1994年8月24日,是独立户口(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据此,我们无法对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办理立案手续。

  19日,记者和杨所长再次沟通时,杨所长表示目前要做的“一是裁决治安处罚,二是引导诉讼,如果受害方不接受诉讼的话,我们帮助把工作做到位,比如请律师和他们见面,或者说服他们后,代请律师诉讼。”

  律师:民事责任不能免除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的赵书瑞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page]

  此事,余某虽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余家民事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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