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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女友竟捏造事实诬告 陷害不成身陷囹圄

2019-11-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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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女友外出音信全无,竟然捏造其侵占公司现金事实报假案,诬陷他人。在确凿的事实面前,被告人赵某低下了头。4月8日上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该市首例诬告陷

  因女友外出音信全无,竟然捏造其侵占公司现金事实报假案,诬陷他人。在确凿的事实面前,被告人赵某低下了头。4月8日上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该市首例诬告陷害案宣判,诬陷陷害女友的赵某,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加原判余刑5年11月零10天,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10月。

  2007年7月初,今年38岁的赵某与女友张某(曲靖某公司员工)发生争吵,张某一气之下外出。对于两人之间的矛盾,赵某并没有采取正确的解决态度,相反却想了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报复计划。同月的22日,赵某伪造了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工资表12份、经费开支表3份、运输协议6份,并指使他人伪造张某收款签名,向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报案,称张某利用职务侵占公司现金31万元。同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立案侦查,并于8月19日在厦门市刑事拘留张某后押解回曲靖。8月25日,公安机关经查发现赵某的报案子虚乌有,遂撤销了该案。次日,赵某因涉嫌诬告陷害被拘留,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同时查明: 2005年6月22日,赵某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10月2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1月7日因患有急性传染病,被宣布暂以监外执行。

  麒麟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发泄私愤,故意捏造被害人侵占公司现金的事实,向司法机关作了虚假告发,致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损害了无辜人的权益,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公诉机关指控诬告陷害罪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其尚在服刑期间,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法官析案:诬告陷害罪剖析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page]

  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

  对诬告陷害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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