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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吃宵夜被半裸男扑倒猥亵,店老板出手相助却被罚款!冤不冤?

2018-11-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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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逐渐降低,热情相助可能被认定为“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善意提醒可能被认定为“无利不往”。由于没证据没证人,所以导致了好心做“坏事”还给自己造成了一堆麻烦。近日就有一个店老板为保护被猥亵的女客人挺身而出,结果却被罚款200元。到底怎么回事呢?店老板被罚冤不冤呢?现在就有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前两日,占某与家人在一家火锅店吃宵夜时,遭到一名陌生的赤裸上半身的男子林某扑倒,并企图强行进行猥亵。在林某扑倒的过程中,占某被压制难以反抗,所幸其家人和老板帮忙,制服了该男子并报警处理。结果民警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而也对店老板处以罚款200元。为什么见义勇为还要被罚呢?是不是责备店老板没有看管好客人的原因呢?警方对店老板罚款是否存在错误呢?

  其实并不是的,民警的处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并没有冤枉谁。在火锅店这一公众场合,林某强行扑倒占某并企图猥亵,对占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的刑事处罚标准。因此只能依法对林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在另一段视频上可知,在林某的行为被制止后店老板仍上前对林某踢了一脚,存在事后违法的行为,此时这一脚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我们不能因为店老板见义勇为的前行为值得表扬,就否定了店老板后行为的违法性。

  对于店老板的行为,我们可以分成两个阶段进行了解:先前,林某扑倒女客人占某企图实施猥亵,店老板是火锅店的管理者,在占某进店消费后负有保护、照顾客人和监管店内环境的责任,同时店老板并没有因为麻烦而避而不见,而是挺身而出,体现了一个店老板应该做的。好人做好事是值得被鼓励的,因此店老板制止林某的行为也属于见义勇为,是值得肯定的。

  而在制止林某的行为后,林某已经没有伤害他人的危险,而店老板出于发泄或不满的目的对其踢了一脚,可以将店老板此时的已制止违法行为后仍踢打对方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但是并没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结合当时情况对店老板事后处罚200元。

  挺身而出可以,但是要把握适度的原则,不要借着见义勇为的名号而干违法犯罪之事,也不要使见义勇为超过限度而成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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