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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

2019-11-0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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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附件八十四填报单位:公安局项目名称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依据审批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是否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备注对写恐吓信或

  行政处罚附件八十四

  填报单位:公安局

  项目

  名称法律、法规、规章的

  具体条款依据审批所

  需材料办理流程承诺

  时限收费标准

  及依据是否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备

  注

  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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