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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强迫交易案

2019-11-10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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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点提示】本案的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开出租车将自己送到指定地点的行为,虽然也有劫持汽车的行为,但是他的目的不是劫持汽车,而是强迫被害人为他提供服务,

  【要点提示】

  本案的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开出租车将自己送到指定地点的行为,虽然也有劫持汽车的行为,但是他的目的不是劫持汽车,而是强迫被害人为他提供服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刑初字第98号。

  【案情】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成才。

  辩护人丁拥军、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10月28日晚上约21时许,被告人高成才酒后打电话要出租车,其从家中出来时带了一把菜刀。后出租车司机杨宽开着出租车来到小潭乡大潭村路口接高成才,因见高成才喝酒了,杨宽不愿拉高成才,高成才用菜刀强行让杨宽把他送到延津县城关棉站并用菜刀将杨宽脸部致伤。经鉴定,杨宽脸部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8日晚上约21时许,被告人高成才酒后打电话要出租车,其从家中出来时带了一把菜刀。后出租车司机杨宽开着出租车来到小潭乡大潭村路口接高成才,因见高成才喝酒了,杨宽不愿拉高成才,高成才用菜刀强行让杨宽把他送到延津县城关棉站并用菜刀将杨宽脸部致伤。经鉴定,杨宽脸部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已经因此事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现又转为刑事案件,违反了诉讼程序。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成才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虽已受到行政治安处罚,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确属于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转为刑事案件,并不违背刑事诉讼程序,故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高成才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在审理本案中,对被告人持刀强迫被害人拉载其到目的地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属于强迫交易罪,另一种认为是属于劫持汽车罪?[page]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犯罪,它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它所危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旅客和乘务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及正在使用中运载物品的汽车的安全。所使用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乘务组人员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汽车改变行驶的方向或自己亲自驾驶,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可以,它所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笔者同意第一张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的被告人高成才在家中与他人喝酒过量后,因工资清算问题,欲找其施工的工地领导,遂从家中拿把菜刀出门并打电话叫出租车,在出租车司机杨宽应召唤到被告人指定地点接他时,被告人趁着酒劲非让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乘客下车,由他坐在副驾驶位上,杨宽看到被告人喝酒过量,又这样对待其他乘客,就不愿意拉他,被告人拿出菜刀放在被害人脸上比划了一下,威胁杨宽说:你拉不拉?杨宽的下巴被被告人的菜刀划伤,无奈只好将其拉到指定地点。从本案的事实看,被告人持刀威胁被害人的目的,并非是为控制汽车改变原来的行驶方向,而是在被害人不愿拉载他的情况下,他实施暴力相威胁,并将被害人的脸部致伤,迫使被害人运载其到其目的地,是为了交易,让被害人为其提供服务,并且其在被害人答应拉载他之后没有再实施暴力,他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劫持汽车罪,而应以强迫交易罪对其定罪量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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