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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2019-11-0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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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本人同意,指派阮传胜律师担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本人同意,指派阮传胜律师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XXX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不成立抢劫罪。

  2008年4月12日0时许,被告人XXX,完全出于朋友的义气和帮助,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三名被告人王x、胡x、周x与三被害人产生争执后参加打架。

  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的手机遗落在地上后,被告人将手机捡起并拿走。(手机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250元)

  从被告人XXX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行为上,打架行为发生在前,捡手机行为发生在后,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的。XXX参加的打架行为与捡到手机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XXX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强行取走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抢劫罪中,获取的财物与使用暴力等手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XXX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设想一下,双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这样的环境,与抢劫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不一样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二、被害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上海市闵行人民检察院沪闵检刑诉(2008)730号起诉书指控:2008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XXX等与被害人因言语不和,发生相互殴打。

  被告人XXX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多重因素,法律应当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在评价被告人XXX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被害人尽管是被告人XXX等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但是其本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page]

  在整个案件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告人XXX虽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显然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诱因。

  关于被害人过错对刑事案件定刑罚裁量的影响,尽管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最典型的暴力犯罪即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9年10月27日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应当得到体现。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行为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也许整个案件就不会发生。在对被告人XXX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XXX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三、被告人在汶川地震期间的捐款行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XXX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法制观念淡薄,且交友不慎与出于青少年的江湖义气,好面子与爱冲动,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同时,被告人在汶川地震期间的捐款行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

  四、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XXX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X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XXX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审时,被告人XXX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XXX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XXX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适当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page]

  此 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 阮传胜律师

  2008年8月27日

  本案最后辩护意见得到支持,公诉指控的罪名是抢劫罪,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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