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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执行以下治安处罚过程中有什么过错吗?

2019-11-08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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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题18岁青年A到宾馆玩小姐,事后他走出宾馆在外面被三JC挡住,其中一人向他出示证件后,要A跟他们走一趟.于是来到附近一个派列所.其中一个拿出笔录要A承认嫖娼事实.于是A就

  问题

  18岁青年A到宾馆玩小姐,事后他走出宾馆在外面被三JC挡住,其中一人向他出示证件后,要A跟他们走一趟.于是来到附近一个派列所.其中一个拿出笔录要A承认嫖娼事实.于是A就老老实实的说了,其中一个JC按A说的姓氏在内网上下载并打印了他的个人资料,上面有A的照片,姓名,住址,单位等.(看来不是假JC,否则上不了内网),以对照笔录看是否说假话.然后要A在笔录上签名,按手印.最后它们又拿来一张处罚决定书,上面用笔写上拘留十五天并罚款5000元.并要A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按手印.然后其中一人暗示A只要能当场交出钱也可以不拘留.最后A通过电话向别人借到5000元,并按照他们的提示在电话里说是其他事情,并当场交给了它们.最后就放他走了,走之前JC交代他不许反案,不许找人说情.不许再有下一次,否则这里有他的记录,到时新帐老帐一起算.于是A回去了.那么在这里请教一下专业人士,1、在审问过程中一直都只有A一个人,没有叫来证人,最后也没有给A一张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罚款收据,手续是否合法?2、JC会不会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那张决定书悄悄去拘留所把他按拘留处理?3、派所会不会把案卷交给上级公安机关,象这种处理方法,上级公安机关会不会受理,并存档,最后留下案底?请问它们到底存在哪些办案过错?最终会不会留下案底?

  回答

  1 审问程序合法,没有规定不得一人审问,这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调查。

  但未提供处罚决定书及收据是错误的。

  未拘留A其实算是对A网开一面了。一般要拘留才正常。

  2 不会

  3 不会

  依据如下: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page]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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