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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棍受管制吗?治安不好可以携带铁棍防身用吗?

2019-11-12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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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法条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

一.法条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 管制器具 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颁布日期】 19820830 【实施日期】 19820830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
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
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
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
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
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
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
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
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
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
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
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
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
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
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
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
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 [page]
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
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
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
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
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
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
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
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
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
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
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地
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
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
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二 分析及建议
1.分析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管制刀具一词,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管制刀具变为“官制器具”,可见是扩大的管制的范围,你说的铁棍不再管制刀具的范围之内,但是是否属于管制器具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

2。建议:你可以查一下你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立法机关有没有对管制器具出台过相关法规,如果有的话依照其规定即可,如果没有出台相关法规的话,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应该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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