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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问答

2016-03-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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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向他人饮食水井内投放粪便如何定性?对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是否可依据第四十九条按照诈骗行为处理?对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如刑拘转行政拘留(折抵)的,是否需要通知家属?购买赃物自己使用,应按治安处罚法处罚第几条处罚?下面本文为大家带来《治安管理处罚法》详细法律问答。

  1、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2、最近,由于油价飙升,不少加油站的加油量极大的不足,案例如下:外地司机王某驾驶的福田牌中型货车在我辖区李某的大型加油站加油,发现加了400元钱的油后,油量表只是朝右移了一点,加油量明显不足。据司机王某说,其油箱里本来还有约三分之一的油量,按常理,400元钱能够加满。请教:对于加油站加油量明显不足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去处理。注:近期,因加油量不足而引起的报警时有发生,我辖区已接4起之多。

  答:属于商业欺诈。加油站的行为属商业欺诈行为,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如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告知报案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寻求解决。

  3、被处罚人能否以本人处罚倚轻(或在法律法规底线以下)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答: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相对人只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处罚畸轻并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4、向他人饮食水井内投放粪便如何定性?

  答:投放污物。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可进行批评教育。

  5、对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是否可依据第四十九条按照诈骗行为处理。

  答:可以。

  6、我们办理的一起治安案件:段某发现同事刘某在自己的宿舍门前,因为在工作中有矛盾,段某便上去打了刘某的嘴一拳,刘某随后打了段的左眼一拳,双方致伤,无第三人在现场。想请教的是:双方是否都应该给予治安处罚,对段某、刘某的处罚是否应该有所区别。

  答:殴打他人。根据你叙述的情节,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的轻重应当根据双方主观恶性和过错的大小、伤害后果的轻重、悔过态度等情节,综合考虑确定。

  7、有19条规定情形可否对寻衅滋事单处罚款500元或者不予处罚。

  答:原则上可以。寻衅滋事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了较重的处罚,在适用减轻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坚持逐步减轻的原则,慎重确定减轻的幅度;决定不予处罚,更应当慎重,以防止引起被侵害人的不满。

  8、我局办理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案件。一居民因和房屋开发商纠纷,强行抢占了孟某购买的商品房,公安机关多次做工作拒不搬出。问按定性非法侵入住宅是否正确还是民事案件?注孟某还未实际入住,在装修期间此人抢住。

  答:应当属于民事案件。侵入尚未实际入住的房屋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9、出租车司机明知卖淫女,接受发廊老板的请托,将卖淫女送达指定地点,待卖淫后又将卖淫女送回发廊,出租车司机只是按正常搭载乘客收费,没有另收费,能否按介绍卖淫予以处罚?

  答:出租车司机对发廊老板的介绍卖淫行为实施了帮助,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的共同违法人

  10、在二手手机交易市场,市场业主收购并要出售的二手手机中有淫秽视频文件,可否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利用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予以治安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是指将通讯工具作为传播工具的传播淫秽信息行为。你所讲的情况与此不同,如果出售人明知手机中有淫秽视频文件,而将手机作为淫秽信息的载体予以出售,则应当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出售淫秽物品。

  11、治安案件(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受理后,办案部门对案件事实也已经过调查,而且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损失达成协议私了,互不追究,这类案件是否必须处理,如果不需处理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你叙述的情节,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决定不予处罚。

  1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要拘留。但打架多数情况下都是互殴,是不是双方都要处罚?如果被人打了,能不能还手?还手是不是就是互殴?治安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

  答:在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互殴应当处罚。

  13、对收购废旧生产性金属不如实登记的,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答:对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的,应当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4、问题一:某商场销售管制器具,如匕首\弩\等共200余把,公安机关如何定性处罚?对销售单位如何处罚?

  问题二:桑拿浴设施不符合规定,如未按摩间未安装透明玻璃,安装暗锁,异性按摩等,桑拿浴是否属于娱乐场所?能否依照<<娱乐场所条例>>进行处罚?如何处罚?

  问题三:企业职工与不法村民内外勾结盗窃原油,如何定性?如按照职务侵占定性,价值不够一万元刑事立案标准,如何处罚?

  答:(一)商场销售管制器具,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二)桑拿浴不属于娱乐场所。(三)如果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内外勾结盗窃,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定性为盗窃。

  15、对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如刑拘转行政拘留(折抵)的,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是为了使家属及时知道其亲属被执行拘留的事实。因此,对于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可以不通知家属。

  16、对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住宿客人基本情况的,按照《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对工作人员应予处罚,假如该旅馆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按规定登记,在对有关人员处理的同时,对旅馆能否处罚?怎么处罚?能按《企事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进行处罚吗?

  答:属于企业的旅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有关工作人员的同时,可以对单位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予以处罚。

  17、一妇女在小菜市场故意以百元假人民币买少量菜,通过从卖菜人手里找零的方式获取真币。如何定性?

  答:认定为“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使用”。

  18、某浴池为招揽顾客,由女性赤裸全身在单间给男顾客搓澡,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浴池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能否依照“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处理?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置于或者可能置于不特定多人视线之下的行为。在浴池单间裸体为异性搓澡的行为,不属于这种情形。如果期间发生性关系,可以按卖淫嫖娼处理;如果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可以按猥亵他人处罚。

  19、二手手机市场业主为出售手机,利用手机内有淫秽视频文件来吸引顾客出售手机的行为,可否以出售淫秽物品予以治安处罚?如能处罚,手机可否收缴?

  答:可以以出售淫秽物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手机可以依法收缴。

  20、甲酒后到乙的小卖部买烟,碰上了丙,甲骂了丙两句:“X你妈。”丙在甲脸上打了两巴掌,导致甲轻微伤,整个过程只有甲、乙、丙三人,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为什么?

  答:“×你妈”是一些不讲文明的人骂人的口头语,一般不会使对方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因此不构成公然侮辱他人。

  21、购买赃物自己使用,应按治安处罚法处罚第几条处罚?

  答:购买少量赃物供自己在生活中使用,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2、对在桑拿洗浴等公共场所内提供裸体陪侍、陪浴但不存在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事实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对行为人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进行处罚?对提供此项服务的场所以及接受服务的顾客又该怎样处理?

  答、不能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如果在公共浴池等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活动的场所提供异性裸体服务,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的,可以按猥亵他人处罚。对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可依法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在供个别人进行活动的单间内进行裸体陪侍,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则不能处罚。顾客如没有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则不能处罚。不能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如果在公共浴池等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活动的场所提供异性裸体服务,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的,可以按猥亵他人处罚。对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可依法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在供个别人进行活动的单间内进行裸体陪侍,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则不能处罚。顾客如没有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则不能处罚。

  23、对于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而无法按办案时限结案的治安案件,是否受《治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办案时限的限制。

  答:凡受理后超过30日未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手续或者超过6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都属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30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依法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0日内未办结的,不能再办理延长手续。对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案件,仍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4、甲欠乙钱不还,乙到甲家要欠款,甲不还,乙便住在甲家不走,声称是么时候甲还钱,什么时候走,于是甲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处理甲。派出所介入后,甲答应以其在丙地的一处房产抵债,乙离开了甲家,乙到丙地后发现,甲在丙地的房产早已被当地的法院查封。乙再次强行住进甲家,并禁止甲家人进入,虽经派出所多次劝解和告诫,但是乙坚持拿不回欠款,绝不离开甲家,并禁止甲家人进入住宅。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答:甲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按照你所叙述的情节,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由于甲拒不归还欠债在前,对乙可酌情从轻处罚。

  2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予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人是直接打电话骚扰他人,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答:打电话属于发送语音信息。对于多次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定性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26、《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结伙殴打他人行为类似于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预谋的还应该包括临时起意的,对于临时起意伙同他人殴打另一方的行为,也应该按照结伙殴打处罚。这种说法对吗?

  答:临时起意伙同他人殴打另一方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结伙殴打他人。“结伙”包括临时起意结伙。

  27、05年腊月,王某被黄某丈夫张某殴打一顿后怀恨在心。今年5月10日23时,王某酒后携带斧头,骑摩托车来到黄某的门市部前。先敲门两下,接着一脚踹开房门进入房内。该黄惊醒亮灯穿衣服,王进入套房(黄平常住宿),问张的下落,并将斧头放在缝纫机上。黄见状很害怕,问王有何事。王将被张打的事说了,称如张在就将张砍了。黄请求不要找张闹事,王不理,并留下“过几天我就来了”的话携斧头扬长而去。

  答:应当认定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8、某人单独殴打一人,数月后与他人结伙殴打另一人,被查获。请问处罚依据是《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第一项,还是二者都适用?若是第二款第一项,请说明一下为何不适用第一款的理由。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加重处罚的特殊规定。既触犯第一款又触犯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第二款酌情从重处罚。

  29、销售地下六合彩的码庄,究竟是定性为“赌博”,还是“为赌博提供条件”?

  答:这要看与上庄的关系。如果所收赌资转交上庄,赌赢的码民向他索赔后他再向上庄索赔,他只赚取一定的提成抽头,则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如果赌资不交上庄,码民赢了由他赔付,风险完全由他承担,则属于赌博。

  30、妻子称收到一个指明她姓名的淫秽信息,内容不堪入目,经治安部门鉴定该条信息确属淫秽信息,后调查证实是同单位的一名男同事闲暇无聊时利用他人弃用的手机卡匿名而发。如果对其处罚,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68条传播淫秽信息还是按42条第5项以发送淫秽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定性?因为传播淫秽信息针对的对象应该是不特定的;而发送淫秽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要求多次。不知这个案件应该按哪条定性更恰当?

  答:此案性质为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因为只发送一次,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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