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法定原则
1、依据法定。即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主体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实施处罚。
3、职权法定。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行使其他机关的权力;甲行政机关行使乙行政机关的权力;下级行使其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滥用职权(罚态度)。
4、程序法定。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典型案例: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败诉案例
法学博士宋某将车停在某市科技局门前,5分钟出来后车被贴了一张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上书“占用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机动车,处50元罚款。”
宋某认为,执法局在处罚过程中应按法定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的司机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处罚告知义务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作出的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该处罚决定无效,判决执法局撤销罚单。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1、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不仅在形式上是公平合法的,在法定幅度和范围之内,而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和最终结果上也都是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以下三种情况属于违背公正原则:
(1)同等情况,不同处罚:如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城管机关对甲罚款1000元,而对乙只罚款200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如在处罚占道设摊时,只考虑占道行为违法,不考虑占道面积的大小,对数名违法当事人“一视同仁”地处以同样数额的罚款。
(3)违反公正的程序: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或不履行告知,或应当听证不进行听证等。
典型案例:违反公正原则裁量不当导致复议撤销案例
【执法案例】2004年2月7日,某市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超市在其大门外墙壁上设置广告宣传牌,执法人员即找到该超市负责人查看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审批手续,因该超市无审批手续,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取证。2月11日,向超市下达了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2月15日,该区城管执法局对该超市作出罚款3000元(最高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区域路段与该超市同时查处的另一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案件虽然情况基本相同,区城管执法局却只给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基于此,该超市认为区城管执法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且存在执法不公,逐于2月20日向该市城管执法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要求撤销区城管执法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结果】该市城管执法局审理后认为:区城管执法局对该超市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与处罚都是合法有据的,但区城管局按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最高处罚标准对超市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应对超市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市在复议中提供了另一情况相同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案件罚款1000元的书证。)
【审理决定】该超市又以其他理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城管执法局在审理原告超市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根据情节变更了区城管执法局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区城管执法局重新进行处罚,这一复议决定是合理的。
【案件启示】公正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就是行政处罚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以保证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和实际结果上都做到客观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本案主要反映的也就是是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正问题。本案在该超市违法行为与另一性质相同案件情况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区城管执法局却做出两个在罚款数额相差很大的处罚决定无疑是不当的,是与《行政处罚法》的公正原则相违背的。
2、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了解有关情况。
(1)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文件必须事先公布,否则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具体人员的身份必须公开。
(3)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被处罚人公开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的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贯彻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要注意以下问题:
1、片面强调处罚的作用,以罚代管,以罚代教,搞“不教而诛”。
2、该管的不管,执法偏轻,放纵了违法行为人,以教代罚;
3、要注重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引导。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是“无救济,则无权利(力)”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落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处理惩罚与保护的相互关系,使无辜的人不受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处理,使遭受违法处罚的人得到及时补救。
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两类:
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