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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见的通知

2019-11-20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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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七日

  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沪府发[2004]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严格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松江城市建设管理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通过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强化城市建设和管理。

  2、将决策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通过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实现行政决策、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相对分开,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权责一致。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明确划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凡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得再行使。同时,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4、精简、统一、效能。调整、归并、精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相对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

  三、执法范围与职责划分

  (一)执法范围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page]

  2、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3、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4、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5、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6、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7、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8、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9、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0、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1、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职责划分

  凡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统一行使,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

  监察大队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如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材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监察大队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监察大队。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监察大队执法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大队处理。  四、机构编制

  1、成立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受区政府直接领导;监察大队为正处级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监察大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政委1名,领导班子成员由区政府任免。

  2、监察大队下设政治处、办公室、法制科、勤务科、财务装备科等内设机构和监察分队。监察大队内设机构和监察分队负责人由监察大队聘任。

  3、监察分队。10个镇、4个街道、工业区、科技园区各设立一支监察分队,监察大队设立两支直属机动监察分队。监察分队属区监察大队的派出机构,以区监察大队名义执法。[page]

  4、监察大队的人员编制暂定为350名。其中大队部15人,两支直属机动监察分队各30人,16支监察分队共275人。人员管理参照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聘任制。

  5、在成立监察大队时,撤销上海市市容监察总队松江区支队和各镇、街道及园区的市容监察中队。区园林署和环境卫生管理署承担行政处罚权职能的全部人员和区水政管理所、环境监察支队、房屋土地执法中队及区规划局监督检查队,依据执法职能调整的部分人员整合归并到监察大队。

  五、经费装备

  (一)监察大队队部和两支直属机动监察分队经费原则上由区财政拨款。划转、归并监察大队的队员经费按费随事转原则,由区财政核定后统一支付。

  镇、街道、园区监察分队人员工资,按照各单位实际在编人员人均25000元基数,上划区财政后统一支付,工资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人员奖金经监察大队考核后由各街镇、道、园区按标准支付;执法服装制作、日常办公和新增装备(车辆、通讯工具等)经费由各街镇、道、园区自行解决。

  监察大队组建时,由区财政一次性划拨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大队队部和两支直属机动监察分队人员执法服装的制作和相关办公经费的开支。

  (二)划转、归并前,各镇、街道、园区监察分队使用的办公用房、装备(车辆、通讯工具等)划归所在地区监察分队使用和管理。其它相关执法队伍归并前使用的装备,按照物随事转的原则移交监察大队使用。监察大队应当对所有装备统一调度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监察大队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禁将罚款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行政处罚除简易程序适用当场收缴外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四)区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其所需的各项经费按规定拨付,并对罚款票据的发放与罚款收缴情况实施监督。

  六、管理监督

  (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队员应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考核制度。监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考核不合格或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监察大队和各监察分队人员可以相互交流。交流前,监察大队要在听取各街镇、道、园区意见后具体实施。另外还可以从本区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中,抽调青年干部轮岗,进行挂职锻炼。[page]

  (四)镇、街道、园区监察分队管理。

  1、镇、街道、园区监察分队接受区监察大队领导。监察大队应当在征求镇、道街、园区意见后任命分队长人选。各镇、街道、园区监察分队另设指导员1名,由镇、街道、园区城建或卫生部门负责人兼任。

  2、镇、街道、园区监察分队长参加镇、街道、园区有关行政工作会议,并按照工作职责和镇、街道、园区工作要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3、在实践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监察大队和镇、街道、园区职责权限,规范对镇、街道、园区监察分队管理方式,并按照充分调动监察大队和镇、街道、园区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镇、街道、园区监察分队管理实施细则,逐步理顺监察大队和镇、街道、园区的关系。

  (五)监察大队接受区政府的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不当的,有权提请区政府监督并纠正。

  (六)建立稽查和监督制度。监察大队负有监督职责,并设立专职稽查人员,负责监察、纠正、查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监察分队在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建立举报受理制度的基础上,公开办事制度、办理程序,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居民投诉和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反队纪队规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重大举措;同时,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园区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街道、园区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2、认真做好监察队伍的组建工作。在监察队伍的组建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职能划转、岗位标准和任职条件对原有执法人员进行整合。整合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确保人员的平稳过渡。

  3、加强协调配合。区公安、工商、水务、环保、房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监察大队的组建和执法工作,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落到实处。

  4、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注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严格以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page]

  八、实施步骤

  1、拟订方案。4月25日之前,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编办、财政局、市政局等部门拟定本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见,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监察大队的组建。5月-6月,由监察大队筹建班子,会同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具体负责执法队伍的组建、执法人员的培训、统一执法服装的制作及相关筹备工作。

  3、监察大队正式挂牌。力争在7月1日之前本区全面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松江区监察大队正式挂牌并上岗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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