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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法律法规

2019-11-2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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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2004]36号发布日期:2004-4-1执行日期:2004-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2004]36号

发布日期:2004-4-1

执行日期:2004-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湛江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和乱摆卖、乱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乱停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乱排放生活污水和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2004年4月6日起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湛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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