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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2019-11-2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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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长宁区人民政府文号:长府[2004]13号发布日期:2004-3-29执行日期:2004-3-29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

发文单位:长宁区人民政府

文  号:长府[2004]13号

发布日期:2004-3-29

执行日期:2004-3-29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接受区人民政府领导,按照17号令的规定,在辖区内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机构性质: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由现有的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

  二、主要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职能:

  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增加的项目为1、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未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2、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3、违反户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规定;4、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5、码头、船舶未配备符合设置标准的容器;6、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时污染水域;7、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受作业污染水域;8、未申报自行收集、自行运输单位、船舶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9、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达到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0、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11、机场、车站、商场等交通集散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12、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13、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14、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15、擅自进入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16、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17、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18、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等污物;19、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20、单位未申报自行处置垃圾;21、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22、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23、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和实行产销联单制度;24、使用单位向未经登记的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一次性塑料饭盒;25、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26、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27、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28、未按规定申报船舶扫舱垃圾处理计划;29、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水面保洁工作。

  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主要增加公园和单位绿化执法职能。

  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新增的项目为:1、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2、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3、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为:1、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2、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3、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4、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5、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6、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内设机构: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设4个职能科(室),即办公室、督察科、法制科、勤务科;设一个直属分队和十个监察分队。

  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暂维持现状,待市有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后,结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实际情况再作调整。现有事业编制350名,大队长1名,政委1名,副大队长3名(其中1名由政委兼任,1名由公安局副局长兼任),科级领导职数30名。

  六、经费:

  区财政局在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人员调整后,应做好关于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的调增工作。对调增调减的经费,财政部门将根据人员经费按实、公用经费按定额认真计算,若涉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转移的,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做好对其调入、调出预算的调整工作,并继续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七、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

  1、人员的衔接:区环保局、河道所、园林管理处暂时先各借2名工作人员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助大队执法,期限到2004年3月底止。待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正式执法移交手续后,区环保局抽调1名3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正式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

  区规划局、区工商分局、区市政工程管理署(路政执法中队)在2001年已经有部分或整体人员划归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因此此次不作人员编制上的变动。[page]

  区房地局因无专业执法队伍,故在此次的职能划转上也不作人员编制变动。

  区公安分局在此次职能划转上也不作人员编制变动。

  2、物的衔接:区环保局移交执法所需的简易环境噪声测试器1台;区市容局、规划局、园林管理处、河道所、市政工程管理署(路政执法中队)在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时已经移交部分物品,此次不涉及物品的转移;区房地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因无相关专门执法检测设备,故也不涉及物品的转移。

  3、执法业务的衔接:

  根据17号令的规定,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即日起至今年3月底为执法的过渡时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因职能划转而涉及专业性问题时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确定行政许可事项、双向告知、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联通形式和载体。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长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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