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解读

2016-11-16 11: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行政许可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行政许可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仅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可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或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不享有直接决定权,国务院仅享有批准权。下面将为您详细解读《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意思分解】

  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仅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可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或机构。

  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不享有直接决定权,国务院仅享有批准权。

  注意与行政处罚相比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集中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也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许可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637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许可法律师团,我在行政许可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