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0-30 23: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行政复议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行政复议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法规名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鲁国税发[1999]62号[颁布时间]:1999-9-20[执行时间

[法规名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文号] : 鲁国税发[1999]62号
[颁布时间] : 1999-9-20
[执行时间]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区国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未达到听证标准的)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场作出处罚的,可以口头告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单独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毋须体现处罚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为六十日。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五日的复议申请期限不再执行,有关税务文书复议事项告知中一律将原“十五日”改为“六十日”。

行政复议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746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复议法律师团,我在行政复议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