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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你了解多少?

2015-09-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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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行政复议,你了解多少?行政复议是一项公民等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那么行政复议的概念、范围、期限、受理机关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概念解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实际上,这一程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加灵活、便捷:

  1、范围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定也可以同时申请附带审查。

  2、标准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审查其是否合理,对于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期限短。按照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法定范围解读

  虽然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仍有几类行政决定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国家行为,比如与国防、外交、军事等有关的行政决定;

  2、内部人事关系处理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对民事纠纷的调处行为,包括对民事纠纷的仲裁或者调解。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出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上述法条中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亦应计算在内,这是因为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的,以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最后一日,因此不能将法定假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上述法条中的“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楚,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

  上述法条中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是指由复议机构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请本机关负责分管复议工作的领导同志同意即为批准,这是按行政机关一般工作要求办理。复议机关应当注意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延长复议期限。

  上述法条中的“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是指延长日期只能在三十日内,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延长期限的行为不得提出疑议,因为它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四、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机关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除此之外,实践中还有几种特殊情况: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4、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5、不服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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