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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特征是什么?

2019-11-26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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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

  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自律形成的规范,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page]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所谓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党、团、工会的章程、纪律虽然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是为该团体、该单位的人提供行为准则,而对其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所谓明确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像有些社会规范是模糊的、伸缩度很大的。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说教育法都是以明确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但这不意味着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条都是如此,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其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和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但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妨碍法作为明确的社会规范而存在,恰恰说明这些规定,是为更明确的表明法的性质,任务,效力和要求。

  最后应当指出,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含、外延基本一致。狭义上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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