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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2019-01-0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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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那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纳入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采购活动额度限制标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原则,对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活动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完全由集中采购负责选择,而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活动则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为此这里的政府采购际额标准仅指自行采购。

  在自行采购中,一方面,各种政府单位的采购情况千差万别,有的采购*型设备,有的则仅采购简单的几张桌椅,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将所有的采购都适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推行新型采购制度的范围也有着较*的意见分歧,有人认为应将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新的政府采购;也有人认为由于体制和条件,我们只宜将需竞争性的采购纳入新的政府采购,而对于一般抵值易耗品的采购无必要都纳入新的政府采购中。根据第二条确定的采购范围,纳入本法规范的政府采购只是要通过竞争采购即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的采购。而这些目的的实现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为此,对于自行采购的采购项目,也需要对其实行招标采购的限额提出要求,即达到限额以上即应进行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由于采购方式的不同,导致采用的限额标准有两种:一是应予招标的限额标准,即达到这个标准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这种标准我们将在后面的招标程序中加以具体介绍。另一种限额标准是指在招标限额以下,应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限额标准,达到这一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均应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这在外国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和做法,招标这种限额是解决招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公开和高效问题的有效措施。例如德国、新加坡等政府采购制度,在招标限额以下又订了另一个限额,即在这个限额以下的采购完全由采购人自己根据需要自行采购,在此限额以下的采购完全由采购人自己根据需要自行采购,在此际额以上的采购则应进行询价采购,这种询价应向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询价,然后在三个以上的报价中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供应商和采购对象。

  三、政府采购招标限额的确定权限

  由于政府采购招标限额关系到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采购的效益,并决定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公布。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是怎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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