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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旅游经营者在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免责情形

2016-02-0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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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成为人们释放压力、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在旅游过程中经常出现因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为避免出现上述损害,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从多个角度对旅游经营者规定了应承当的义务。主要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谨慎选任义务、行李物品、证件的代管义务等。当旅游者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旅游者财产或人身损害时,旅游者可通过诉讼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但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司法解释和相关立法规定了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主要有以下情形:

  1、第三人行为导致损害的免责。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2、旅游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不少旅游者基于个人隐私往往不向旅游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个人健康信息等。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在未告知真实信息的情形下参加了旅游经营者组织的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致使旅游者出现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已劝阻旅游者参加不适合其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旅游者仍强行参加,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侵权行为的免责。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旅游者可以直接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追究其侵权责任。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在尽到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任义务后,旅游者不得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免责。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损失扩大。

  5、旅游者脱团后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不能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旅游过程中,旅游则未经同意脱离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旅游者应尽的义务,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因此,旅游者在脱团后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6、旅游经营者不对随身物品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随身物品无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如果旅游者随身物品丢失,旅游者不能主张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或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旅游者交由旅游经营者代管的行李物品,如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旅游者的过错、物品自然属性造成损失的,也不能向旅游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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