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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恶意退货

2012-12-2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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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上海市消协一则“无理由退货只是美丽谎言”的消费警示,让人们对商家的“信誓旦旦”多了几分顾忌。“无理由退货”遭遇尴尬,商家固然有责任,但消费者也该扪心自问

  近日,上海市消协一则“无理由退货只是美丽谎言”的消费警示,让人们对商家的“信誓旦旦”多了几分顾忌。“无理由退货”遭遇尴尬,商家固然有责任,但消费者也该扪心自问,“我们是不是把 ‘无理由退货'这柄尚方宝剑舞过了头?”

  新世界商城向记者介绍了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一位顾客怒气冲冲地要求退换皮鞋,理由是鞋底开裂。工作人员一看,发现鞋底满是钉子印,原来这位从事建筑行业的顾客经常穿着新皮鞋跑工地。工作人员解释说,皮鞋是袋鼠皮制成的,穿着舒适但不耐磨,鞋底开裂是因为使用不当造成的。但顾客执意认为“无理由退货”就应该什么都能退。

  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消费者故意在降价的时候购买大量打折服装,等促销结束后却要求我们按正价退货”、“顾客买了数万元的貂皮大衣,只为参加一次盛大宴会,风头出足后就马上要求退货。”面对这些恶意退货,一味苛求商家非得“无理由退货”,显然不公平。

  首先,“无理由退货”不等于“质量三包”,不属于法定义务。尽管商家承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对感到不满意、不合适、不喜欢的商品进行退换时,不需要作出任何解释”,但如果发生明显的恶意退货行为,商家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无理由退货”也不等于“无条件退货”。就我国的现实而言,对于香烟、酒、食品、化妆品、感光材料、音像制品、激光唱片等特殊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如没有质量问题一般不作退换。同样,有污有损、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也不能退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下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就上海而言,只有“上门推销”是唯一一种经法律规定可以实现无理由退货的商业形态。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无理由退货”要推行下去的关键是双向“诚信”。消费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设身处地地为商家想想,告别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费行为。如果真的到了所有商家都不敢拍胸脯保证“无理由退货” 的时候,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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