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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一年房租,只住了半年!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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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客肖某向房东李某交了一年房租后,仅住了半年便自行离开,此后,房东李某遂将此房出租给他人。为此,肖某以李某侵犯了其对承租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李某赔偿其可得利益(

  房客肖某向房东李某交了一年房租后,仅住了半年便自行离开,此后,房东李某遂将此房出租给他人。为此,肖某以李某侵犯了其对承租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李某赔偿其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及另择房屋的租金共计15600元。4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退还肖某未使用期间已缴纳的房租,但对肖某主张可得利益,法院不予支持。

  2001年3月1日,肖某与李某曾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肖某租赁李某位于太原市菜园西街住房一套,所租房屋仅用于居住,不可用作他用,租赁期限为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8日,租金每月500元,水、暖、电、气及卫生管理费由肖某负担。合同签订后,肖某向李某缴纳了一年租金6000元后取得出租屋使用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肖某按照原合同约定数额继续向李某缴纳房租并使用该房屋。2009年3月2日,李某收到肖某缴纳的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房租6000元,并向肖某出具了收据。2009年8月,肖某另寻租赁房屋迁出该房,李某随即将该房再度出租他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房屋租凭合同纠纷并不适用《物权法》,肖某以《物权法》的规定主张显然无法律依据。该案租赁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居住使用,基于居住使用的性质,当事人不可能预见到承租者使用房屋进行居住有何收益,故对肖某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同时基于肖某有关诉讼请求中包含应退还未使用期间租赁费的事实,肖某已向李某缴纳但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赁费,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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