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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就不给新房钥匙?购房者慎签补充协议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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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段时期以来,购房者先缴纳物业费、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等各种费用后,才能拿到新房的钥匙,似乎是一种惯例,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较多。北京市近期将出台《北京市预售商品

  一段时期以来,购房者先缴纳物业费、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等各种费用后,才能拿到新房的钥匙,似乎是一种惯例,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较多。北京市近期将出台《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其中要求开发商交房前,应先让购房人对房屋进行查验,然后再缴纳各项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会有效地缓解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然而,其他一些城市对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类似的纠纷仍在发生。

  “开发商规定,购房人不缴物业费,就不给房屋钥匙,这合理吗?”购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和平海岸楼盘商品房的业主宋先生想不通这个理儿。日前,宋先生告诉记者,按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10月2日应将新房钥匙领到手,可如今,因宋先生没按开发商要求缴纳物业费,至今未入住新房。

  投诉

  先收物业费再交房难以接受

  据宋先生介绍,2006年6月,他以2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大连华通夕阳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在旅顺口区世界和平公园附近开发的和平海岸楼盘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今年9月底为交房日期。

  宋先生说,当初购房时售楼员说物业费每月0.5元/平方米。同时搜房网等媒体公示的该期房物业费也是这个标准。10月2日,楼盘交房时,华通公司标出的收费明细中物业费变成每月1.2元/平方米,并且规定购房者不缴物业费,不给新房钥匙。物业费涨幅翻倍,宋先生要求开发商给出涨价的理由,否则就不缴物业费。华通公司坚持要求购房者必须先缴清物业费、取暖费、电梯费、气源费、装修保障金、垃圾清理费等收费项目,才能拿到钥匙入住。对此,宋先生没有接受。

  宋先生说,10月3日,业主就物业费上涨等问题向华通公司讨说法。华通公司负责人强调,业主必须缴纳3个月的物业费,否则不给新房钥匙。

  回应

  收取物业费是合同约定的

  11月5日,记者赶到大连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公司赵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这些收费项目是事前与购房人约定的,公司也咨询过物价部门。至于为什么要提前收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已开始为进住小区的业主提供了服务。至于以后小区业主是否继续聘任由开发商组建的物业公司,要等到小区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由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定。目前,必须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执行。至于物业费是按每月1.2元/平方米还是按每月0.5元/平方米来收取,要由物价部门核准,最终核定多少公司就按多少收取。

  “业主们反映你们售楼时承诺物业费是每月0.5元/平方米,且在搜房网等媒体上公示,为何交房时变为每月1.2元/平方米呢?”对此,华通公司赵总经理告诉记者,“我们从未委托搜房网刊发布每月0.5元/每平方米的物业费标准,前一阶段,我们已找到搜房网大连频道交涉此事”。[page]

  观点

  具备交付条件就应当交房

  记者在宋先生与华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5款中看到,开发商与业主约定,买受人领受房屋应办理完下列手续后方可领取房屋钥匙,即:付清全部房款、缴纳气源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

  对于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公平,记者采访了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她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只要商品房具备了交付条件,购房人履行了购房合同中的义务,开发商就应当交房。这里的义务主要是指交付房款,至于其他的诸如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属于业主入住之后与物业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时应当交付的款项,约定此项义务以及收取的主体应当是物业公司。如果事先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是不应当以收取这些费用作为交房条件的。

  王岩教授提醒,购房人在订立购房合同时应当慎重,不要将缴纳房款之外的物业费等义务写进购房合同。应当看到,这样的条款本身存在着对购房人权益的损害,具有一定的不合理因素。因为物业费是应该在购房者入住后,由业主委员会选出的物业公司来收取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也应由业主委员会来确定。王岩教授最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存在的不合理约定,购房人可以申请撤销。

  提醒

  购房者慎签购房补充协议

  “将物业费与交付房屋钥匙捆绑到一起,本身是不合理的。”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彩凤认为,业主是否先缴纳物业费,开发商是否后交新房钥匙,它是两个法律关系。

  陈彩凤表示,近几年,由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引发的投诉成为商品房领域中一个新的投诉热点。不少开发商之所以在签署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要与购房人续签补充协议,主要是要加进自身免责的条款,提出免除自己应该承担义务的条件。陈彩凤说,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既考虑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考虑到开发商的利益。在开发商提供的购房补充协议中,其起草的补充条款是单方面的,往往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陈彩凤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时,应认真审查各项补充条款,拒绝不合理内容。

  有关专家提出,由于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火爆,购房者在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时很难有主动权,这就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北京市将出台的《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先验房后缴费,这样就避免了一些消费纠纷的发生[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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